苏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每套不超过70㎡,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中国新闻 2024-11-17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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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苏州发布11月17日消息,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江苏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近日编制了《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28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在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其中,无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

苏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每套不超过70㎡,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纳入三种方式。

  新建是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是指利用闲置、低效利用的各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存量纳入是指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统筹考虑企业集中、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等因素,避免闲置空置和资源浪费,促进职住平衡。

  征求意见稿还从税费减免、提高建筑面积占比等方面提出8条支持措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依法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者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后,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工业邻里中心。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项目取得认定书后,可以享受以下税费减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无法分表计量的,由供电企业根据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比例,执行分类电价。

  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按照本市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具体流程,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级市(区)应当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县级市(区)可以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充分运用金融手段和金融工具,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吸引调动市场资金,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低成本、长期性的稳定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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